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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院
舊例:除直隸、江南、浙江皆學院,與督撫平行,餘省為學道。後由翰林、科、道點差者,亦移學院,間亦給坐名敕書。由部屬者,則為按察司僉事,由參議、知府升補者,則為按察司副使。
雍正時,有旨:「以但□本官,不論職掌,非是。」
乃定議:凡部屬等官應學政之任者,俱加翰林院編修銜,使名實相稱。任滿仍補原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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