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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年羹堯罪
雍正三年,議政大臣等審擬年羹堯罪款:大逆之罪五、欺罔之罪九、僭越之罪十六、狂悖之罪十三、專擅之罪六、貪黷之罪十八、侵蝕之罪十五、忌刻之罪六、殘忍之罪四。臚列九十二大罪,請誅大逆,以正國法。
上特念其清海功,賜令自盡,惟立決占象人鄒魯與其子年富,可想見聖人如天之仁。凡年党職官四十餘人,皆削職審擬有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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