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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徇上官


  賡總憲官刑部員外時,有土默特台吉某喇嘛病歿。或誣為其子侄、徒子所害,訐訟至內,詔侍郎特先慎馳往讞鞫。隨帶司員即賡與陳笠帆也。蒙古俗:凡人歿後,不惟焚毀生前服物,即屍骸亦洗淨焚燒,而棄其殘骨於海。賡與陳廉悉顛末,略無證據。傳質蒙古所親者,僉供病歿時日、情形,確切無疑,應反坐誣告罪。以白特,特堅持己意,鍛煉周內,已擬七人死罪。賡與陳謀,另敘案情,遣使馳稟軍機大臣。故緩正稿,暗計使可抵京之日,乃發特原奏。

  時嘉慶四年正月,成親王總理軍機,兩奏並上,詔額駙拉旺多爾濟覆往鞫之。賡、陳得直,特侍郎鐫數級,而七人得以不死矣。賡由是受知,疊晉數階;陳外簡觀察。此固天理不爽,而賡、陳之不苟徇堂官,草菅人命,殊為可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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