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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員俸米


  舊制:在京文武各官,有罰俸處分者,惟罰俸銀,仍准支領俸米。降、革、留任之員,因處分較重,是以降級留任者,照所降之級支領俸米。革職留任者,停其支領。

  乾隆五十一年諭:「嗣後在京文武各員,有降級、革職留任者,止將俸銀分別停減,其應得俸米,俱准其照原品支領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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