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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官路費
乾隆三年諭:各省考官路費向無定例。今酌量道途之遠近,分別路費之多寡。雲南八百兩,貴州七百兩,四川、廣東、廣西、福建、湖南六百兩,江南、浙江、湖北、江西、陝西五百兩,河南、山西、山東四百兩。
各省督撫遵照此數,不得以私意增減,主考等亦不得於此數之外更有所受。將此永著為例。其各省起程限期,雲南、貴州、四川、廣東、廣西、福建、湖南七省以十日為限,浙江、江西、湖北、陝西、江南五省以七日為限,河南、山東、山西三省以五日為限。
逾限參奏之例,亦是年禮部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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