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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籍捐監
乾隆三年二月,直督李衛奏稱:
常平捐監,以實倉廩,積貯之計莫便於此。但米糧價值各處不同,若任其隨便報捐,則必擇賤處購買交收,而米貴之處無人上納,倉囷仍虛;勢必撥運協濟,於官又增腳費。且聚捐既眾,爭買長價,亦有未便。請照州縣大小,酌定每處收捐米谷幾萬石。約計地方賤價,捐谷二百石;中價捐穀一百八十石;貴價,捐穀一百六十石。米各減半。並先在本籍捐納,捐滿後方許向附近鄰邑報捐。庶無此盈彼絀之虞。
得旨:「依議速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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