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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京餉銀
各省解京餉銀,有隨平陋規一項,雍正元年敕令停止。嗣因清查部庫,約計虧空銀二百五十余萬兩,經怡賢親王以各色浮費既已禁革,奏請將京餉平餘陸續彌補。每餉銀一千兩,收平餘二十五兩,至八年虧空補足。解部平餘銀兩,照前數減去一半,留本省以充地方公事之用。
乾隆三年,將減半銀兩一概停其解部,存貯本省司庫,遇有地方荒歉及裨益民生之要務,即將此項奏明動用,報部查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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