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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征耗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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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縣徵收錢糧,銀色傾銷,不免耗折。且解送需費,故舊例許于正項之外徵收耗羨。原以耗羨屬格外之項,與其聽地方官私行征取,不如明定分數,使有節制。嗣因提解以後,有司視同正課,漸至巧取苛索,始猶加耗五分,繼乃增至加一。如陝省,經年羹堯、岳鐘琪先後定為加二,以一錢五分作為各官養廉公費,其五分則採買社倉谷石。後積穀已裕,即以添補軍需。川省於火耗、稅羨外,每銀百兩提解六錢,名為「余平」,以充各衙門雜費。陋例相沿,征取無已。 乾隆元、二年,疊降旨革除,毋許於酌定分數之外多取絲毫。我國家萬世無疆之體,基於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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