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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循禮


  雍正十三年,諭:「喪葬循禮,不得於停喪處所演戲鬧喪,及舉殯時扮演雜劇、戲具等事,違者按律究處。」

  又諭:「居喪毋得嫁娶,自齒朝之士,下逮門內有生監者,三年之喪,終喪不得嫁娶,違者奪爵褫服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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