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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祖論社倉


  社倉、水利,愛養良法,行之難得其人,即有人,尚難期效。我朝李文貞、張清恪均常行之於直隸地方多年,迄無成效。康熙六十年,總憲朱文端奉差賑濟山右,又奏請于晉省建立社倉,再興水利。

  奉諭曰:「凡建社倉,必擇地方殷實之人董司其事。此人既非官吏,無役無權,所借之米,何人催納?豐年不還,亦無如何,若遇歉收,更誰還耶?其初,將眾人之米穀扣出收貯,無人看守,及缺空之時,必令司事者償賠,是空將眾人之米棄於無用,而司事者無故為人破產矣。此法始于朱子,僅可行於小邑、鄉村,若奏為定例,屬於官吏施行,于民無益」。

  訓旨周詳,切中事宜,敬記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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