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獄囚囚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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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郡縣獄中重囚,例皆鐐其足而桎其手,鉗其口而鎖其頸。晚近獄規不肅,每一囚入獄,獄卒皆有例定規費。僅于州縣典史巡獄時,為上刑具,官去即便弛之,習以為常,官亦知之而不深究也。廣東有某縣令,欲察獄中積弊,一日屏去儀從,突入獄中,獄卒未及知也。獄囚百餘人見之曰:「汝來甚善。」群起縛縣令,宣言曰:「官欲出獄,須縱我輩百餘人與之同出。如門外人有來前者,我輩先扼殺縣官以待死,均之一死耳。與其束手而死,不如與官同死。」複連縛獄卒數人。有餉縣令飲食者,獄囚數人傳遞而入。獄囚口糧或不時給,則亦絕官鋪啜以相抵。縣中幕吏,皆無如之何。典史至門外遙呼獄囚,始而婉渝,繼而哀祈,囚皆不應。不得已,稟達郡守。 郡守親自赴縣,至獄外渝囚曰:「縣令白到任後,並未苛待汝等,汝等入獄皆在前令手中。今如致縣令于死,汝等罪名益重,豈得幸全,不如速釋縣令。汝等有冤抑者,必為伸理。其犯重辟者,亦當設法超拔。決不汝欺也。」獄囚皆曰:「今日我輩與縣官出則同出,死則同死,不必多言。」郡守徘徊莫措,相持已及旬日,恐縣令死于獄中,釀成重案。不得已,密稟大府,請發兵兩營到縣。許赦囚罪,盡縱出獄。囚複言,當攜官同行五十裡,至某山頭,方能釋官。亦許之。 獄門既啟,群囚擁縣令,歡呼疾走,官吏尾之而行。行五十裡至某山頭,囚乃釋縣令,欲遂分道揚去。官兵伏隘以待,四面兜圍,百餘人皆就擒,惟逸去三人而已。郡守、縣令攜囚回城,盡法懲治,加以酷刑,死於杖下者二十余人,其餘皆從重擬罪,克期處決。此光緒六年事也。夫蛟龍失水,螻蟻困之。縣令之所以威伸令行者,以有堂皇儀仗之尊嚴,吏卒僕隸之擁衛耳。微行入獄,俾獄卒等不及掩其弊,用意非不勤也。不幸逢意外之變,致蹈危機,遭僇辱。籲!為官者可不慎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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