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香祖筆記 | 上頁 下頁
一九四


  漢律,二千石有予告,有賜告。予告在官有功最,法所當得者也。賜告者,病滿三月,當免,天子優賜其告,使得印綬,將官屬歸家理病。郡二千石賜告不歸家,自馮野王始也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