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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西粵幕


  幕友惟刑錢為最要。就二者而論,刑名尤重焉。蓋錢谷所司,惟出納;而刑名則按律引例,以判罪人生死,所爭在毫釐間。歐陽公謂「求其生而不得,則死者與我皆無恨;」所謂求者,即在按律引例之間,豈細故哉?故習是業者,必求申韓老手,北面師事,朝切切磨,積數年之久,方可出而應世,各省皆然。

  惟粵西去京師稍遠,一切刑政簡易,稍有出入,當事亦不甚苛求。故蓮幕捉刀人,往往有未經師傳,逞其私智,抄撮成案;藉有刀者為之推轂,即踞案指麾,顧盼自喜。有某姓者,行貨於粵,資本耗去,改業為幕。矜於眾曰:「此何難事,而亦如學者負笈從師,遷延歲月乎?倘予汲引有人,斷不貽譏幕府。」

  於是遇新除州縣至,必先懷刺求見,曰:「晚生賦閑日久,資斧不給,求老先生培植一席之地,舉家銜感。」同人皆鄙之,不與往來。桂林郡守與有桑誼,推轂兩次,俱不勝任,東人辭焉。因複往求薦,見壁上大書一絕曰:「改將貿易學刑名,不用工夫那得精?培植兩番梓誼盡,不須再瀆老先生。」某大慚而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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