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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五二


  乾隆二十九年,蘇州樂橋有李氏子,每晨鬻菜於道,得錢以養母。一日,拾遺金一封,歸而遺其母。發之,內題四十五兩。母駭而卻之曰:「汝一窶人,計力所得,日不過百錢,分也。今什伯之不祥,且彼遺金者或別有主,遭鞭責死矣。」促持至其所。遺金者適至,語以故,還之。

  其人得金立馳去,市人怪其弗謝也,聒之,令分金酬賣菜者。其人不肯,詭曰:「矛金固五十兩,彼已匿其五,又何酬焉?」市人大嘩。

  有司過而訊之,佯怒賣菜者,鞭之五而發金。指其題謂遺金者曰:「汝金故五十兩,今題四十五兩,非汝金矣。」以授賣菜者曰:「汝妄得吾鞭,以是償汝。且而母所謂不祥者驗矣。」促持去。

  一市稱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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