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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二四


  雍正六年三月,安徽巡撫魏廷珍言鄉民違例演戲,應嚴禁。

  奉旨:

  「州縣村堡之間,借演戲為名,斂錢耗費,招呼朋類,開設賭場,種種不法。眼則地方有司所當嚴禁者。至於有力之家,祀神酬願,歡慶之會,歌詠太平,在民間有必不容已之情在。國法無一概禁止之理。今但稱違例,而未分晰原由,則是凡屬演戲皆為犯法,國家無此科條也。朕立法皆准情理至當,其有不便而難行者,則奉行之不善也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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