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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屋續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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抱告
《周禮·小司寇》:「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。」鄭玄注:「不身坐,必使其屬若子弟也。」按:清代薦紳之家有訴訟,先遣傭工投狀對詞,名曰「抱告」,即其遺法,然亦可見貴族階級處處佔便宜也。
又《大司寇》雲:「以兩造禁民訟,以兩劑禁民獄。」鄭注:「訟謂以貨財相告者,獄謂相告以罪名者。」則是今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之別自古已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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