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埋蠶受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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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鹹通庚寅歲,洛師大饑,谷價騰貴,民有殍於溝塍者。至蠶月而桑多為蟲食,葉一斤直一鍰。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,有桑數十株,特茂盛蔭翳。 公直與其妻謀曰:「歉儉若此,家無見糧,徒極力於此蠶,尚未知其得失。以我計者,莫若棄蠶,乘貴貨葉,可獲錢千萬。蓄一月之糧,則接麥矣。豈不勝為餒死乎?」妻曰:「善。」乃攜插坎地,養蠶數箔瘞焉。 明日淩晨,荷桑葉詣都市鬻之,得三千文,市彘肩及餅餌以歸。至徽安門,門吏見囊中殷血連灑於地,遂止詰之。公直曰:「適賣葉得錢,市彘肩及餅餌貯囊,無他物也。」請吏搜索之。既發囊,唯有人左臂,若新支解焉。群吏乃反接送于居守,居守命付河南府。尹正琅琊王公凝,令綱紀鞫之。具欵雲:「某瘞蠶賣桑葉,市肉以歸,實不殺人,特請檢驗。」 尹判差所由監令就村驗埋蠶處。所由領公直至村,先集鄰保,責手狀皆稱實,知王公直埋蠶,別無惡跡。乃與村眾及公直同發蠶坑,中有箔角一死人,而闕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符合。 遂複領公直詣府白尹。尹曰:「王公直雖無殺人之辜,且有坑蠶之咎,法或可恕,情在難容。蠶者,天地靈蟲,綿帛之本。故加剿絕,於殺人不殊,當置嚴刑,以絕凶醜。」遂命於市杖殺之。使驗死者,則複為腐蠶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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