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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六六
乙酉,罷諸路同提點刑獄使臣,置江南東西、荊湖南北、廣南東西、福建、成都、梓、利、夔路轉運判官。先是,同提點刑獄使臣或有竊公用銀器及樂倡首飾者,議者因言使臣多不習法令、民事,不可為監司,故罷之。十一路舊止一轉運使,至是各增置判官,以三年為一任。第二任知州人為判官,滿一任與提點刑獄;初任知州若第二任通判為判官,滿兩任亦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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