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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八六


  市易司法,聽人賒貸縣官貨財,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,無抵當者,三人相保則給之,皆出息十分之二,過期不輸,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。貪人及無賴子弟,多取官貸,不能償,積息、罰愈滋,囚系督責,徒存虛數,實不可得。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,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,減其息;無抵當徒相保者,不復給。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,本息之外,所負罰錢悉蠲之,凡數十萬緡;負本息者,延期半年。眾議頗以為愜。(楊作雲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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