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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七六
滕宗諒知涇州,用公使錢無度,為台諫所言,朝廷遣使者鞫之。宗諒聞之,悉焚公使曆。使者至,不能案,朝廷落職徙知岳州。
(君貺雲)
滕宗諒知岳州,修岳陽樓,不用省庫錢,不斂於民,但榜民間有宿債不肯償者,獻以助官,官為督之。民負債者爭獻之,所得近萬緡,置庫於廳側,自掌之,不設主典案籍。樓成,極雄麗,所費甚廣,自入者亦不鮮焉。州人不以為非,皆稱其能。
(君貺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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