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涑水記聞 | 上頁 下頁 |
一〇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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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受曰:淳化中,趙韓王出鎮,太宗患中書權太重,且事眾,宰相不能悉領理,向敏中時為諫官,上言請分中書吏房置審官院,刑房置審刑院。初皆以兩制重臣領之,其審刑詳議官皆自台諫館閣為之。近歲用人頗輕,清流皆恥為之。凡天下獄事有涉命官者,皆以具獄上請,先下審刑院,令詳議官投鈞分之,略觀大情,即日下大理寺;詳斷官複投鈞分之,抄其節目,以法處之,皆手自書概定;複上審刑院,詳議官再觀之,重抄節目貼黃,六人通觀署定乃奏。其有不當,則駁下更正之。故大理寺常畏事審刑院如小屬吏。凡有事,審刑院用頭子下大理寺,大理寺用申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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