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石林燕語 | 上頁 下頁
三三六


  李孝壽知開封府,有舉子為僕所陵,忿甚,亟縛之,作狀欲送府。會為同舍勸解,久之,氣亦平,因釋去,自取其狀,戲學孝壽押字,判曰:「不勘案,決臀杖二十。」其僕怨之。

  翌日,即竊狀走府,曰:「秀才日學知府判狀,私決人。」孝壽怒,即令追之。

  既至,具陳所以,孝壽翻然謂僕曰:「如此,秀才所判,正與我同,真不用勘案。」命吏就讀其狀,如數決之。

  是歲,舉子會省試於都下數千人,凡僕聞之,皆畏戢無敢肆者,當時亦稱其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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