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石林燕語 | 上頁 下頁 |
一六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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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致仕官,非有特敕,例不給俸。國初循用唐制,至真宗乃始詔致仕官特給一半料錢,蓋以示優賢養老之意。當時詔雲:始呈材而盡力,終告老以乞骸。賢哉,雖歎於東門;邈矣,遂辭于北闕。用尊耆德,特示殊恩。故士之得請者頗艱。慶曆中,馬季良在謫籍得致仕,言者論而奪之,蓋以此。 其後有司既為定制,有請無不獲,人寖不以為貴。乃有過期而不請者,於是禦史台每歲一檢舉;有年將及格者,則移牒諷之,今亦不復舉矣。 [考異]:唐貞元五年,蕭昕等致仕,給半俸,遂為例。太和元年,楊於陵致仕,特全給俸料,辭雲:「半給之俸,近古所行,伏自思惟,已為過幸。」此雲唐致仕官非有特敕,例不給俸,非也。太宗淳化元年,詔致仕官給半俸,此雲真宗,非也。咸平五年,謝泌言:致仕官近皆遷秩,今錄授朝官給半俸,須有清名及勞效乃可聽。乃詔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,因疾及歷任有贓犯者聽從便;若謫籍不得致仕,後來亦然。范忠宣公是也。蘇子由詩雲:「餘年迫懸車,奏草屢濡筆。籍中顧未敢,爾後當容乞」是也。明道二年大赦,丁謂特許致仕,真宗朝禦史盧琰言:「朝士有衰老不退者,請舉休致之典。」時二三名卿,猶有不退之譏,則過期不請,非獨後來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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