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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石林燕語 | 上頁 下頁
一四一


  國初貢舉法未備,公卿子弟多艱于進取,蓋恐其請托也。范杲,魯公之兄子,見知陶谷、竇儀,皆待以甲科。會有言「世祿之家不當與寒畯爭科名」者,遂不敢就試。

  李內翰宗諤已過省,以文正為相,唱名辭疾不敢入,亦被黜。文正罷相,方再登科。

  天僖後立法,有官人試不中者,皆科私罪,仍限以兩舉。或雲,王冀公所請也。慶曆以來,條令日備,有官人仍別立額,於是進取者始自如矣。

  [考異]:天禧二年,王欽若請鎖殿人不及格坐私罪。天聖四年,詔免責罰,聽再舉。以舊制試禮部不及格贖銅,永不得應舉也。七年詔:文臣許應兩次,武臣一次。蓋科罪者,王冀公所請;而免責罰許兩次者,乃後來從寬,今並雲「冀公所請」,非也。天僖當作天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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