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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九
國朝選人寄祿官,凡四等七資。留守節察判官、掌書記支使防團判官,留守節察推官、軍事判官,為兩使職官;防團軍事推官、軍監判官,為初等職官;司錄、縣令、知縣為令錄;軍巡判官、司理、司戶、司法、簿尉,為判司簿尉。
其升遷之序,則自判司簿尉舉令錄遷令錄;舉職官,遷初等職官。自職令薦書及格,皆改京官,不及格而有二薦書,則遷兩使職官,謂之「短般」;以勞敘賞,謂之「循資」。崇甯中,鄧樞密洵武建言,以為名實混淆不正,乃改今七等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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