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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三


  後唐明宗嘗入倉觀受納,主吏懼責其多取,乃故為輕量。明宗曰:「倉廩宿藏,動經數歲,若取之如此,後豈免銷折乎?」

  吏因訴曰:「自來主藏者,所以至破家竭產以償欠,正為是。」

  明宗惻然,乃詔「自今石取二升為雀鼠耗」,至今行之,所謂「加耗者」是也。

  明宗知恤吏矣,不知反墮其計中,遂為民害。近世立「盤量出剩法」,本防吏奸,而州縣貪暴者因以斂民,至於倍蓰。以其正數上供及應監司之求,而留出剩以自給,監司知之亦不問,「加耗」又不足言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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