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石林燕語 | 上頁 下頁 |
三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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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逮事父母,則諱王父母;不逮事父母,則不諱王父母。鄭氏以逮為及識,當是有知之稱。舊法:祖父母私忌不為假。元豐編敕修《假寧令》,于父母私忌假下,添入逮事祖父母者准此,意謂生時祖父母尚存雲爾。 然不當言逮事,蓋誤用禮之文也。原為此法者,謂生而祖父母死,則為不假,存則為假,所以別于父母也。若謂逮事為及見之辭,則禮雲不逮父母者,今遺腹子固有不及見父者矣,而母則安有不及見者乎?法初行,安厚卿為樞密,適祖母忌。祖母沒時,厚卿才二歲,疑而以問禮部郎官何洵直。 洵直雖知法官之誤,因欲遷就其說,引「子生三月而父名之」,以為天時一變為有識,欲以三月為限斷。過矣!今士大夫凡生,而祖父母存者,皆告假,從立法者之意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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