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容齋隨筆 | 上頁 下頁 |
治盜法不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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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崔安潛為西川節度使,到官不詰盜。曰:「盜非所由通容,則不能為。」乃出庫錢置三市,置榜其上,曰:「告捕一盜,賞錢五百緡。侶者告捕,釋其罪,賞同平人。」未幾,有捕盜而至者。盜不服,曰:「汝與我同為盜十七年,贓皆平分,汝安能捕我?」安潛曰:「汝既知吾有榜,何不捕彼以來?則彼應死,汝受賞矣。汝既為所先,死複何辭?」立命給捕者錢,使盜視之,然後殺盜於市。於是諸盜與其侶互相疑,無地容足,夜不及旦,散逃出境,境內遂無一人為盜。予每讀此事,以為策之上者。及得李公擇治齊州事,則又不然。齊素多次,公擇痛治之,殊不止。他日得黠盜,察其可用,刺為兵,使直事鈴下。間問以盜發輒得而不衰止之故。曰:「此由富家為之囊。使盜自相推為甲乙,官吏巡捕及門,擒一人以首,則免矣。」公擇曰:「吾得之矣。」乃令凡得藏盜之家,皆髮屋破柱,盜賊遂清。予乃知治世間事,不可泥紙上陳跡。如安潛之法可謂善矣,而齊盜反恃此以為沈命之計,則變而通之,可不存乎其人哉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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