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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二帝治盜


  漢武帝末年,盜賊滋起,大群至數千人,小群以百數。上使使者衣繡衣,持節虎符,發兵以興擊,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,於是作「沈命法」,曰:「群盜起不發覺,覺而弗捕滿品者,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。」其後小吏畏誅,雖有盜,弗敢發,恐不能得,坐課累府,府亦使不言。故盜賊多,上下相為匿,以避文法焉。光武時,群盜處處並起。遣使者下郡國,聽群盜自相糾擿,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。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,皆勿問,聽以禽討為效。其牧守令長坐界內有盜賊而不收捕者,及以畏捐城委守者,皆不以為負,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,唯蔽匿者乃罪之。於是更相追捕,賊並解散。此二事均為治盜,而武帝之嚴,不若光武之寬,其效可睹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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