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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齋三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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敕令格式
法令之書,其別有四,敕、令、格、式是也。神宗聖訓曰:「禁于未然之謂敕;禁于已然之謂令;設於此以待彼之至,謂之格;設於此使彼效之,謂之式。」凡入笞杖徒流死,自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,麗刑名輕重者,皆為敕;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,約束禁止者,皆為令;命官庶人之等,倍全分厘之給,有等級高下者,皆為格;表奏、帳籍、關牒、符檄之類,有體制模楷者,皆為式。元豐編敕用此,後來雖數有修定,然大體悉循用之。今假寧一門,實載於格,而公私文書行移,並名為式假,則非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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