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容齋三筆 | 上頁 下頁 |
僧道科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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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末帝清泰二年二月,功德使奏:「每年誕節,諸州府奏薦僧道,其僧尼欲立講論科、講經科、表白科、文章應制科、持念科、禪科、聲贊科,道士經法科、講論科、文章應制科、表白科、聲贊科、焚修科,以試其能否。」從之。此事見舊五代史記,不知曾行與否,至何時而罷也。蓋是時猶未鬻賣祠部度牒耳。周世宗廢幷寺院,有詔約束雲:「男年十五以上,念得經文一百紙,或讀得五百紙,女年十三以上,念得經文七十紙,或讀得三百紙者,經本府陳狀,乞剃頭,委錄事參軍、本判官試驗。兩京、大名、京兆府、青州各起置戒壇,候受戒時,兩京委祠部差官引試,其三處祗委判官,逐處聞奏。候敕下委祠部給付憑由,方得剃頭受戒。」其防禁之詳如此,非若今時只納錢於官,便可出家也。念經、讀經之異,疑為背誦與對本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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