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赦放債


  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:「凡民間所欠債負,不以久近多少,一切除放。」遂有方出錢旬日,未得一息,而幷本盡失之者,人不以為便。何澹為諫大夫,嘗論其事,遂令只償本錢,小人無義,幾至喧噪。紹熙五年七月覃赦,乃只為蠲三年以前者。按晉高祖天福六年八月,赦雲:「私下債負取利及一倍者並放。」此最為得。又雲:「天福五年終以前,殘稅並放。」而今時所放官物,常是以前二年為斷,則民已輸納,無及于惠矣。唯民間房賃欠負,則從一年以前皆免。比之區區五代,翻有所不若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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