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容齋三筆 | 上頁 下頁 |
| 宣告錯誤 |
|
|
|
士大夫告命,間有錯誤,如文官,則猶能自言,書鋪亦不敢大有邀索。獨右列為可憐,而軍伍中出身者尤甚。予檢詳密院諸房日,有涇原副都軍頭乞換授,而所持宣內添注「副」字,為房吏所沮,都頭者不能自明。兩樞密以事見付,予視所添字與正文一體,以白兩樞曰:「使訴者為奸,當妄增品級,不應肯以都頭而自降為副,其為寫宣房之失,無可疑也。」樞以為然,乃為改正。武翼郎李青當磨勘,尚左驗其文書,其始為「大李青」,吏以為罔冒,青無詞以答。周茂振權尚書,閱其告命十餘通,其一告前雲「大李青」,而告身誤去「大」字,故後者相承,只雲「李青」,即日放行遷秩,且給公據付之。兩人者幾困於吏手,幸而獲直。用是以知枉鬱不伸者多矣! |
| 學達書庫(xuoda.com) |
|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