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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三


  歐陽公《與尹材簡》曰:「墓銘刻石時,首尾更不要留官銜、題目及撰人、書人、刻字人姓名,只依此寫。晉以前碑,皆不著撰人姓名,此古人有深意,況久遠自知。篆蓋只著『尹師魯墓』四字。」

  福按:此一簡可補入蒼崖《金石例》,故表著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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