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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修類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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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契
世凡交易契有合同,恐人心之不古也,如朝廷之有符信然,而有義存焉耳。《曲禮》曰:「獻田地者,執右契。」
朱子曰:「契有左右,左所以禦右。然左契,受之義也。」
據此,則左為受物,右為獻物者之取矣。嗚呼!一事之微,古亦有輕重之義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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