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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修類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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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俗
舊聞溫州樂清近海丐戶,多有弟兄合取一妻,以其易於養贍也。
弘治間,為上司治以大罪而絕。近聞湖廣邊方,多有子方十餘歲,即為娶年長之妻,其父先與婦合,生子則以為孫也。
故每每父年二十時,有子已十餘歲矣。予意此皆山海島夷之俗,由胡元以來未變也,為撫巡有司者,奏以大罪,嚴禁其俗方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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