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七修類稿 | 上頁 下頁
惡俗


  舊聞溫州樂清近海丐戶,多有弟兄合取一妻,以其易於養贍也。

  弘治間,為上司治以大罪而絕。近聞湖廣邊方,多有子方十餘歲,即為娶年長之妻,其父先與婦合,生子則以為孫也。

  故每每父年二十時,有子已十餘歲矣。予意此皆山海島夷之俗,由胡元以來未變也,為撫巡有司者,奏以大罪,嚴禁其俗方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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