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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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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事,臣僚封贈母、祖母不問生沒,並加「太」字,曰:「太夫人、太君。政和間,待制劉安上建言:「太者,事生之尊稱也。封母而別之,所以致別於其婦。既沒,並祭於夫,若加之尊稱,則是以尊臨其夫也。以尊臨夫,于名義疑若未正。」 自是,始詔命婦追封並除去「太」字。逮《紹興新書》,複仍舊制。晏尚書敦複領吏部,援劉待制之言申明,且引《漢文帝紀》:「七年冬十月,令列侯太夫人、夫人無得擅征捕。」注謂列侯之妻稱夫人,列侯死,子複為列侯,仍得稱太夫人,蓋此義也。於是追封始不復稱「太」雲。按:帝者之祖母稱太皇太后,既升祔,皆止稱皇后,正此比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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