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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曆約法


  古有數九九之語,蓋自至後起,數至九九,則春已分矣,如至後一百六日為寒食之類也。余嘗聞判太史局鄧宗文雲:「豈特此為然,凡推算皆有約法。」《推閏歌括》雲:「欲知來歲國,先算至之餘,更看大小盡,決定不差殊。」謂如來歲合置閏,止以今年冬至後餘日為率。且以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冬至,則本月尚餘八日,則來年之閏,當在八月,或小盡,則止餘七日,則當閏七月。若冬至在上旬,則以望日為斷,十二日足,則複起一數焉。

  《推節氣歌括》雲:「中氣與節氣,但有半月隔,若要知仔細,兩時零五刻。」謂如正月甲子,子時初刻立春,則數至己卯日寅時正一刻,則是雨水節也。

  《推立春歌括》雲:「今歲先知來歲春,但看五日三時辰。」謂如今年甲子日子時立春,則明年合是己巳日卯時立春。若夫刻數,則用前法推之。凡朔、望,大小盡算,悉有歌括,惜乎不能盡記。然此亦曆家之淺事耳,若夫精微,則非布算乘除不可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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