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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絕合離


  莆田有楊氏,訟其子與婦不孝。官為逮問,則婦之翁為人毆死,楊亦預焉。坐獄未竟,而值覃霈,得不坐。然婦仍在楊氏家。有司以大辟既已該宥,不復問其餘,小民無知,亦安之不以為怪也。其後,父又訟其子及婦。軍判官姚珤以為「雖有仇隙,既仍為婦,則當盡婦禮」,欲併科罪。

  陳伯玉振孫時以倅攝郡,獨謂:「父子天合,夫婦人合;人合者,恩義有虧則已矣。在法,休離皆許還合,而獨于義絕不許者,蓋謂此類。況兩下相殺,又義絕之尤大者乎!初間,楊罪既脫,合勒其婦休離,有司既失之矣。若楊婦盡禮于舅姑,則為反親事仇,稍有不至,則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。當離不離,則是違法。在律,違律為婚,既不成婚,即有相犯,並同凡人。今其婦合比附此條,不合收坐。」時皆服其得法之意焉。

  按《筆談》所載,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。州司以不道,緣坐其妻子。刑曹駁之曰:「毆妻之父母,即為義絕,況身謀殺,不應複坐。」此與前事正相類。凡泥法而不明於理,不可以言法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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