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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定叟失出


  建康溧陽市民,同日殺人,皆系獄。獄具,以囚上府,亦同日就道。二囚時相與語,監者不虞也。夕宿邸舍,甲謂乙曰:「吾二人事已至此,死固其分。顧事適同日,計亦有可為者。我有老母,貧不能自活。君到府,第稱冤,悉以諉我,我當兼任之。等死耳,幸而脫,君家素溫,為我養母終其身,則吾死為不徒死矣。」乙欣然許之。

  時張定叟以尚書知府事,號稱嚴明。囚既至,皆呼使前問之。及乙,則曰:「某實不殺某人,殺之者亦甲也。」張駭異,使竟其說,曰:「甲已殺某人,既逸出,其家不知為甲所殺也。平日與某有隙,遂以聞於官。已而甲又殺某人,乃就捕。某非不自明,官暗而吏賕,故冤不得直也。」張以問甲,甲對如乙言,立破械縱之,一縣大驚。甲既論死,官吏皆坐失入抵罪,而張終不悟。甚哉!獄之難明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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