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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租最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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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井田之法廢,賦名日繁,民幾不聊生。餘嘗夷考,在昔獨兩漢為最輕,非惟後世不可及,雖三代亦所不及焉。自高、惠以來,十五稅一。文帝再行賜半租之令,二年、十二年,至十三年,乃盡除而不收。景帝元年,亦嘗賜半租,至明年,乃三十而稅一,即所謂半租耳。蓋先是十五稅一,則三十合征其二,今乃止稅其一,乃所謂半租之制也。自是之後,守之不易。故光武詔曰:「頃者,師旅未解,故行什一之稅。今糧儲差積,其令三十稅一,如舊制。」是知三十稅一,漢家經常之制也。 以武帝南征北伐,東巡西幸,奢靡無度,大司農告竭。當時言利者析秋毫,至於賣爵、更幣、算車船、租六畜、告緡、均輸、鹽鐵、榷酤,凡可以佐用者,一孔不遺。獨于田租,不敢增益。 雖至季世,此意未泯。田有災害,吏趣其租,于定國以是報罷;用度不足,奏請增賦,翟方進以是受責。重之以災傷免租(始元二,本始三,建始元、元康二,初元元,鴻嘉四)。初郡無稅(《食貨志》),行軍勞苦者給複(高二年),陂、湖、園、池假貧民者勿租賦(初元元年)。又至於即位免,祥瑞免,行倖免(文帝三。武帝元封元、四年、五年,永始四,天漢三,宣帝神爵元,元帝初元四),民資不滿三萬免(平帝元始二年)。而逋租之民,又時貸焉,何與民之多耶!此三代而下,享國所以獨久者,蓋有以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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