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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女殺親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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榕興,字吉孫,滿州人,江蘇候補知府也,年三十一。妻為前清兵部尚書鐵良之侄女,年二十九。榕需次蘇州時,納一妾,極寵之,因是不與妻共枕席者五年。光緒三十四年春,奉委荷花池厘差,局在北岸瀕江,屬鎮江境,乃攜家居差次。有薦司事與榕者曰周鳳魁,無錫人。少年美丰姿,善修飾。五月始至,未浹旬即與榕妻通。榕知之,懾於閫威,不敢言,忿而致疾,宿於外寢。榕有一子,妻出也,已六歲,將拜周為假父,擇期六月二十六日設宴稱賀。先期妻謂榕曰:「二十六日將大治具,汝能稍飲一杯否?」榕不答。 至二十四日,榕覺疾甚,如瘧狀。次晨,妻忽造榻殷勤慰問,並勸之食。榕夫婦積不能已五年之久,至是人皆異之。是日慰問至八九次,至黃昏,又手粥一甌,力勸加餐。榕不忍卻,遂啜之。未三更死矣,七竅皆有血,舌紫黑。醫者以銀針探其喉,作黑綠色,皆知其中毒也。走告妻,妻若不經意者,猶手風琴而歌,周坐其旁,稚子倚周膝而嬉。妾聞之,奔至榕寢,撫屍大慟,為之洗滌血污,手自含殮。而二十六開筵拜假父之舉不成矣。合局之人大動公憤,誘周至江南岸而痛撻之,並勒其供狀,曆述通姦謀斃始末。 有高姓者,北人也,性愚直,將執狀控於官,尼之者謂不合法律而止。當道又礙於鐵良,不欲彰貴家之穢,僅遣人送其子與榕櫬回旗,即周鳳魁亦幸逃法網焉。噫!大員之妻謀斃親夫,若斃一犬然,誠世界罕見之事也。清律,凡捉姦者,必於奸所雙執之,又必其本夫或其父母始可,即翁與伯叔兄弟皆不得而捉之也。又曰,指奸勿論,以其非親見於奸所也。若外人告奸者有禁,恐其妒奸或誣奸也,此高姓之控所以不合法律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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