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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控夫強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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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文勤公長刑部時,有婦人訴其夫強姦者。文勤曰:「是必有姦夫教之,欲以法死其夫也。」蓋清律載,夫與婦為非法交者,兩相情願以和奸論,若婦不肯而夫用強,則照強姦論。 然有律而無案。誠以閨闈之中,事屬曖味,孰知之而孰發之哉。 故文勤一見即知有唆使之人,嚴鞠果然,遂並唆者而治罪焉。 此吳江範瑞軒比部為予言,潘文勤門生也。因憶道光中葉,桐城方寶慶掌刑部秋審處,有告室女與表弟通姦者,驗之處女也,然形跡實可疑。堂上將釋之矣,方命承審官曰:「可驗其後庭。」 驗之非完璧,乃以非法淫定姦夫罪,而判女折贖罰鍰,合署稱神明焉。女歸自縊死,男聞亦自盡於獄。蓋此女極愛其表弟,而幼已字人,表弟亦訂婚,不得偕婚媾,遂于無可聯合之中,而相愛焉。又不忍以破甑貽夫羞,此亦可謂發乎情止乎禮義矣。 若我為刑官,即明知而故昧可也,何必逞此精明而傷人命哉! 方後授福建漳州知府,以墨敗,三子皆流落以死,無後,妻于咸豐季年亦餓死,人以為谿刻之報。光稷甫侍禦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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