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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野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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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言
1.本記以鹹、同、光、宣四朝之事居多,初名《四朝野記》,茲以四朝未能並包,故易今名。
2.凡朝廷、社會、京師、外省事無大小,皆據所聞所見錄之,不為鑿空之談,不作理想之語。
3.所聞之事必書明聞於某人,或某人雲。
4.前清之事有聞必錄,不分先後,故有咸豐朝之事而錄於光緒後者。
5.此記中近三十年事,所聞所見,當時有所忌諱而不敢記者,今皆一一追憶而錄之。
6.仿明代祝枝山先生《野記》而作,祝記言有明一代之事,此則為有清一代之事,而詳于咸豐已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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