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清波雜誌 | 上頁 下頁
赴調期限


  舊制:凡罷官,三月不赴部選集者有罰。

  輝見耆舊云:「承平時,州縣多闕官。得替還鄉,未及息肩,已竭蹷入京,授見次,即趣赴上。一季、半年,已為遠闕。到國門,即入朝集院,支俸,差剩員,破官馬,事事安便,與今異矣。」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