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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商類7


  ◎商標

  以繪畫圖樣作商品之標識,依法律於官署註冊,禁人假冒者曰商標。既經註冊,有冒用之者,得依法律懲罰。

  ◎商會

  商人組織之團體,省城商埠及其它商務繁盛區域皆得設立。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會董若干人,經費由會員擔任,無定額。各省城並設商會聯合會,以全省各商會舉出之代表組織之。

  ◎商董

  商會之會董及各項商業中公舉之董事,皆謂之商董。

  ◎客幫

  客商之攜貨遠行者,咸以同鄉或同業之關係,結成團體,俗稱客幫,有京幫、津幫、陝幫、山東幫、山西幫、寧幫、紹幫、廣幫、川幫等稱。

  ◎商用簿記

  西人簿記有學,其簿記法分單式、複式,(謂單記式、複記式。)但原理非可以一言罄也。總之,簡單之帳單式為宜,繁複之帳複式為宜。我國素無簿記學,而商人之司帳者又無特別智識以改良之,以故商業簿記未盡完全,至一般所用之簿記則如左。

  各商店普通簿記,一曰暫記簿,記未決算之帳也。一曰流水簿,記每日帳也。一曰進貨簿,記進貨若干也。一曰出貨簿,記出貨若干也。一曰存貨簿,記進出存貨若干也。一曰總清,記已勘定之帳也。

  我國簿記,以銀錢各業為重要,以此業乃市上銀錢之所流轉,而其出納帳項亦甚繁雜,較之各商店精密為過之。(以下所列,雖各業略有不同,然大率增減之間而已。)

  銀錢各業簿記,一曰銀錢登記。為查洋,為查銀,為洋匯,為銀匯,(每日入滾存簿,即流水簿。)為洋草,入洋總。為錢草,入錢總也。為行情,逐日鷹洋折息數目也。為日記,銀行市面及仙令行情也。為便查,為零並,為找頭。一曰往來銀錢登記。為往來送折,送折,立折留底也。為往來送銀,同業送銀也。各號送銀,送元寶留底,元寶進水,元寶出水,元寶加水也。為往來劃帳收解,遠期劃帳,各路劃帳,到期收解也。為往來信底,各路信底也。一曰夥友銀錢登記,暫記也。一曰銀錢生息登記,子金也。此外尚有各項月結,各項歲結,即總清也。

  其抵代現銀而與簿記相關聯者,則為銀錢各業發行之票,頗能為社會所信用。一曰銀錢各業發行票,為本票,本店票也。(此票各商店亦有之。)為來票,本地及各地來票也。為匯票,本店匯出及各地匯來之票也。為拆票,拆用銀行及同業餘銀之票也。為長期票,商店預計價款不足,欲得若干貸出金而立此票,以六個月為期也。(此票為商店所立。)為短期票,五日十日不等,期至,可取銀也。為即期票,即日取銀之票也。

  以上所論簿記,欲加整理方法,非研究複式不可。且我國組織公司日多,尤宜採用西國簿記法也。

  ◎商業有花紅之獎

  花紅,本果名,林檎之屬。林檎之別有六,花紅亦林檎之一種耳,而俗呼林檎曰花紅。又移作獎勵金之別名,例如營業有贏餘時,取其一部以獎勵出力者,俗稱花紅。蓋因我國舊俗,人有喜慶事,插金花披紅。其有功者,亦以此獎之,以表其榮譽。亦因宋張叔夜招安梁山濼榜文,有拏獲宋江者,賞錢萬萬貫,執雙花紅;獲李俊義者,賞錢百萬貫,雙花紅;獲關勝、呼延綽、柴進等者賞錢十萬貫,花紅有差,是花紅之名所由來也。花紅,亦稱紅利。

  ◎國內商務

  京師固為百貨所集,而各省都會之貿易亦盛。其它水陸通衢,及有特別大宗物產之地,亦皆商賈所爭集也。

  ◎三十六行

  三十六行者,種種職業也。就其分工而約計之,曰三十六行,倍之,則為七十二行;十之,則為三百六十行;皆就成數而言,俗為之一一指定分配者,罔也。至三百六十行之稱,則見於宋田汝成《遊覽志餘》,謂杭州三百六十行,各有市語也。

  ◎閉關時代三大商

  運鹽者曰鹽商,開質庫者曰當商,售木材者曰木商,此三者之在閉關時代,皆為大商。

  ◎鹺業招牌

  凡鹺業,必以招牌貿鹽鬻販。道光以前,每塊值六七百金,可販鹽五六十引。(每引為二包,每包為二百斤,加包索二十七斤。)

  ◎典質業

  典質業者,以物質錢之所也。最大者曰典,次曰質,又次曰押。典、質之性質略相等,贖期較長,取息較少,押則反是。所收大抵為盜賊之贓物也。

  ◎骨董業

  骨董,古物也,亦稱古董,蓋即古銅之音轉。凡設肆列攤以古物出售之人,杭人嘗目之曰鬼。錢塘梁晉竹孝廉紹壬謂其將贗作真,化賤為貴,而又依附權勢,憑藉貴人,以鬼蜮之謀,行鬼狐之技,往往創為不經之論。言彝器必商周,言磚瓦必秦漢,言字書必晉唐,謂之為鬼,誰曰不宜?且若輩所售,半皆邱攏中物,非人器也,鬼器也。

  ◎爐房

  爐房,亦稱銀爐,專鑄造馬蹄銀,京師、天津、上海、漢口均有之。亦兼營錢業,發行紙幣,流通市中,其效力與莊票同。自銀幣通行,爐房之業遂衰。

  ◎雜貨店

  有設肆陳列百物以待售者,飲食服用之所需,無論貧富皆有所宜,曰雜貨店,亦百一料店。大抵以僻左之村鎮為多。

  ◎信局

  自同治初粵寇亂平,而信局之業乃大盛。其主其夥大都皆寧波人,東西南北,無不設立。水路以舟,陸路以車,以急足。南北交通最早,故設局尤夥。大而都會,小而鎮市,皆有其足跡焉。書函之外,銀物方可寄遞,遺失者償之。至於資費,則每一函少則錢十文,多則錢五六百文,蓋視途之遠近通塞以定其多寡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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