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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支類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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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足國帑 世宗綜核名實,罷諸不急之務,河防、海塘等巨費外,皆罷不修。特置封樁庫於內閣之東,一切贓款、羨餘銀。兩鹹在焉,末年至三千余萬,國用充足。每令直省將各省正供糴米隨漕而入,故倉庾實積,可供二十餘年之用。 ◎同光度支瑣聞 同治丁巳、戊午間,穆宗嘗手批至戶部取銀,戶部見條付銀,不敢覆也。 甯、蘇、杭之織造,每歲發五百萬兩。 光緒中,度支竭蹶,戶部當時不過存銀二百萬兩。每月須放八旗兵餉四十八萬兩,虎神營等一百余萬兩,而所存之銀,僅足發三月兵餉,司計之臣,時時仰屋興嗟。庚子聯軍入京時,頓有五百萬,蓋彼時以軍需緊急,各省餉銀一時湊集故也。 建頤和園,其款多出之海軍經費,約計銀三千萬兩。其修理費,則出於土藥稅。土藥稅每年有一百四十余萬,歸戶部撥款者僅三十余萬,餘均歸頤和園。孝欽後駐園時,每日須用一萬兩。 醇親王薨,修祠、造墳諸費,皆由部撥,約共用五百萬。祠中九蓮燈開銷九萬兩,戶部接內務府諮,即付,不敢駁詰。 州縣雜款報銷,尤不可究詰。有曾任直隸之淶水令者,言淶水每年收牛羊稅,計共六百兩,報銷僅十三兩,而藩司署費二十四兩,道署二十兩,州置十四兩,餘皆官所自得。又月領驛站費三百兩,其由縣給發,不過五十兩,則每年獲數千矣。 又稅契一項,年可得數千金,而向祇報一百兩,布政使廷傑欲悉數入官,縣官苦之。使人詢天津之成法,某乃往津說直督裕制軍曰:「天津每年收稅契三萬,而報銷只列數百兩,以津地之沖繁,公私各費皆取給於此,庈若悉歸官,將以何給費?」裕曰:「藩司欲如是,吾亦莫能爭,今略增舊額何如?」某曰:「願增為八百,可乎?」裕曰:「可矣。」於是淶水亦援例祇增二三百金雲。 光緒甲午、乙未之中日戰費,糧台報銷費八萬兩。 凡京師大工程,必先派勘估大臣,勘估大臣必帶隨員;既勘估後,然後派承修大臣,承修大臣又派監督。其木廠由承修大臣指派,領價時,承修大臣得三成,監督得一成,勘估大臣得一成,其隨員得半成,兩大臣衙門之書吏合得一成,經手又得一成,實到木廠者祇二成半。然領款必年餘始能領足,分多次交付,每領一次,則各人依成瓜分。每文書至戶部,輒覆以無,再催,乃少給之,否則恐人疑其有弊也。木廠因領款煩難之故,故工價愈大,蓋領得二成半者,較尋常工作祇二成而已。 大工如祈年殿,至一百六十萬,太和門至一百二十萬。 內務府經手尤不可信,到工者僅十之一,而奉內監者幾至十之六七。戊戌,以德宗將至津閱操,南苑亦預備大閱,造營房若干,報銷一百六十萬,而李蓮英得七十萬焉。 孝欽後嘗命內務府大臣某購燈數百盞,某恃有慈眷,未納賄。燈入,內監故汙之,以示孝欽曰:「某所辦差乃若是。」孝欽亦怒,命毀之,即時數百盞燈狼藉滿地。宣某入,令其拾碎玻璃,拾盡始已。 大內費用,由戶部撥交內務府者,同治乙丑一案,定為三十萬兩。戊辰,又加三十萬兩。後內務府每年時向戶部支取二三十萬不等。至光緒癸巳,戶部堂官奏參內務府堂官不能撙節,時福錕為戶部尚書兼內務府堂官,出奏時,照例回避,後均得處分。已而忽降旨,以後每年再添五十萬兩。 粵海關每年供用三十萬。殺虎口、張家口、淮安關所收稅課,亦歸內用。 戶部歲奉孝欽後十八萬,德宗二十萬,名曰「交進銀」。德宗之二十萬,二月初繳。孝欽後之十八萬,則每節交五萬,年終交八萬。端節銀於四月杪交入,中秋銀於八月初交入,其年終銀則於十二月初交入。 大內銀庫存一千六百萬兩,孝欽後處尚有黃金三萬兩。 孝欽後發內帑銀,惟戊戌春賑四川災五萬兩,飭由戶部先墊,准在撥內務府款時扣回者,餘雖名內帑,實仍由戶部發出。 ◎光緒辛醜回鑾之直隸用款 辛醜回鑾皇差,共用一百九十余萬,內由外省協解七十八萬,由賑捐項下提用五十余萬,善後局支出二十余萬,南三府地丁銀三十余萬。每尖站報銷,二萬八九千至三萬余四萬不等。宿站報銷,三萬八九千至四萬余五萬不等。尖站者,日間用膳、休憩之站也。 賠款八十萬,暫向賑捐項下借撥。 陵差請部撥六十萬。 省外撫恤教民款,共請二百萬兩,由京餉及北洋海防公費劃撥。實津貼各州縣一百余萬,余七十余萬,以十萬作課吏、校士之需,以十余萬安置降匪,十余萬還借地方公款。 ◎範文肅定賦稅 國初,範文肅公文程仗劍謁軍門,文肅為宋范忠宣公裔,太祖曰:「名臣後,宜厚待。」大兵入關,參帷幄。初定賦稅,有司欲以明末練餉為標準,範曰:「明代酷苛小民,激成流寇,豈可複蹈其誤。」因以萬曆中征冊為准,歲減數百萬兩。 ◎減賦 雍正初年,用怡賢親王言,減蘇松一地道丁銀四十五萬兩,南昌一道十七萬兩。乾隆丁巳,又減江、浙兩省地丁銀二十萬兩。乾隆一朝,凡蠲七省漕米者三,普蠲天下地丁銀者亦三,前史未有也。且定制,丁統於地,非計丁出賦。有漕省分並地丁,計為什一;無漕省分,祇計地丁,尚未及三十分之一。同治甲子,東南大定,江蓀巡撫李鴻章又奏減江蘇蘇、松、太三屬漕米五十四萬余石,浙江巡撫左宗棠又奏減浙江杭、嘉、湖漕糧三分之一,朝旨悉允所請施行。 ◎朱文端請永杜加賦 大臣遺疏,多子孫賓客為之,即力疾手定、彌留口占者,亦敘述恩遇,泛論治體者居多。獨朱文端公軾疏雲「萬事根本君心,而用人、理財尤宜鄭重。君子、小人,公私、邪正,判於幾微,在審察其心跡而進退之。至若國家經費,本自有餘,異日儻有言利之臣倡為加賦之議者,伏祈聖仁幹斷,永斥浮言,實四海蒼生之福」云云。 ◎免租稅漕糧 高宗自奉儉約,不許街市用金銀飾,禁浙江組繡,代以刻絲;禦膳房日用,屢加核減,至末年,歲用僅二萬余金。惟關民間大計者,則不計。西域、金川用兵至一萬萬零四千余兩,河工、海塘以億萬計,丙寅、丁酉、乙卯,普蠲天下正供租稅三次,辛卯、庚戌、丙辰,普蠲五省漕糧四次,初不吝也。 ◎范承勳奏除蒙番賦籍 吳三桂開藩雲南,嘗割麗江邊界地賂蒙番,賦籍尚留。尚書范承勳督雲貴,奏除之。 ◎耗羨歸公 雍正間,耗羨歸公,定直省各官養廉,其端則發于山西巡撫諾岷、布政司高成齡。蓋先是,州縣徵收火耗,藉資日用,上司所需,取給州縣,不無貪吏藉口上司容隱之弊。雍正甲辰,諾岷請將山西一年所得耗銀提解司庫,除抵補無著虧空外,分給各官養廉,而成齡複請仿山西例通行直省。上以剔除弊竇,必更定良法,耗羨必宜歸公,養廉須有定額,詔總理王大臣九卿會議。會各省皆望風奏請,議遂定。 ◎沈端恪力爭耗羨歸公之議 沈端恪公嘗爭耗羨。蓋耗羨歸公之議,刱自田文鏡、諾岷。世宗已許行,而猶召九卿議之。眾以上意所向,不敢爭,沈獨爭之,力言今日正項之外,更添正項,他日必於耗羨之外,更添耗羨,他人或不知,臣起家縣令,故知其必不可行。世宗曰:「汝為令,亦私耗羨乎?」沈曰:「非私也。非是,且無以養妻子。」世宗曰:「汝學道人,乃私妻子乎?」沈曰:「臣不敢私妻子,但不能不養妻子,若廢之,則人倫絕矣。」世宗笑曰:「朕今日乃為沈近思所難。」是日,眾皆為沈危,然上雖不用其言,亦不怒也。 ◎西康糧稅 西康糧稅,土司、呼圖克圖徵收實無定章,亦多寡不一,百姓耕地栽種一鬥,年出產十餘鬥者,征糧數升。若土司、呼圖克圖之公地有與百姓之地相連者,則免百姓耕地之糧,命百姓備籽種,代耕公地,秋收時,土司、呼圖克圖但收公地所產之糧。其征固輕,而征銀即較糧重一二倍。每年征糧之外,若婚嫁、兵事,則另派百姓納銀,一年數事,則派數次。 一二年無事,則以三年朝貢之事派之。且徵收糧稅,系頭人經手,土司征糧一鬥,頭人加征一升或半升不等。于牧場則征馬、牛、羊,或羊、牛肉,或酥油,其派銀仍與耕地者同。至光緒乙巳、丙午間,裡、巴兩塘改流,另定糧賦章程,徵收雖較前加重,毫無雜派,百姓聞風,咸恐土司、呼圖克圖苛虐,極願改流。惟改流之事不利於土司、呼圖克圖及頭人等,若輩故動輒阻撓耳。 ◎田法 四川成都北門外昭覺寺,田業張廣,歲所盈積,更以置田。某縣令新蒞任,聞而惡之,謂:「若任其添置,則成都之田,將被購盡。」乃定自後寺中不得置田。於是歲所入租金悉埋諸地下,每歲約得五六十萬。又上海人置田過五十畝者,輒被舉為保正,雖隱寄不能避也。故凡富戶購田,均不敢過五十畝。又揚州富人購田,輒被掯勒,不能得顆粒租,故揚州富人獨不置田。 ◎關稅 各省關稅,以乾隆癸酉奏銷冊籍稽之,共四百三十三萬,當時各省最為富饒,商賈通利。後司事者冀久其任,歲增盈餘,至乾隆乙卯,則加至六百四十六萬有奇,故不免虧缺。司事者重征以飽私囊,虧缺數目,仍歸正供銷算,徒有賠補之名,從無傾其私囊者。至嘉慶甲戌,滸墅關虧缺二十余萬,他稅稱是。 藉虧缺為名,日加苛斂,以致商賈不前,物價昂貴,民大有損。使輕其徵收之款,而核其實入之數,雖不及乙卯之豐,亦必以乾隆癸酉為則,年銷年款,國課不致虛懸,貿易亦沾實惠,誠上下兩便之術也。 ◎海關常關 康熙乙丑,就沿海貿易省分,設江、浙、閩、粵四關,稱海關監督。道光壬寅,與外國訂約,開五口通商,設關徵稅,後漸開至三十餘口,並增三十余關,即世所稱海關隸於稅務處者是也。海關任洋員,諺有「洋關」之稱,又或求別于常關而稱「新關」,皆非也。海關、常關性質既殊,稅率亦異,所稅船貨,其類尤別,宜乎自為統系,無聯屬之關係。而五十裡內外常關之區別,則沿光緒辛醜和約而來也。 辛醜賠款,常關亦列抵押,通商口岸之關,應歸海關兼管,厥後,遂以口岸五十裡內者屬稅稅司,五十裡外者仍屬監督。其後制定兩權並立,計有海關四十處,分關、分卡一百零三處,常關二十二處,分關、分卡六百四十五處,名稱固甚複雜也。 ◎梧州關 梧州一關,扼左、右江之沖,百貨往來,榷征極重。監督所入,大率歲贏十萬,酬應開銷均在其外,丁役陋規亦在其外。全省官場,指為第一肥鄉,無不沾其餘潤。 ◎花子關 淮安關久有花子關之目,以其搜括無遺,形同乞丐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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