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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七


  崇甯初行當十大錢,秤重三小錢。後以幣輕物重,令東南改當五錢,輕于東北,私鑄盜販不可禁,乃一切改為當三,輕重適平,然後定。是時內帑藏錢無算,折閱萬億計。京師一旦自淩晨,數騎走出東華門,傳呼裡巷,當十改為當三,頃刻遍知。

  故凡富人,無所措手。開封府得旨,民間質庫,限五日作當十贖質。細民奔走趨利,質者不堪命,稍或擁遏,有司即以重刑加之。有巨豪善計者,至官限滿,自展五日,依舊作當十贖質,大榜其門。朝廷聞而録賞之。余族父炳居湖州儀鳳橋西,常貯數百緡錢以射利。

  會當十法變,子弟先得消息,請速以錢易他貨,族父笑而不答,良久雲,「錢遂不可用耶。」子弟曰,「然。」族父曰,「我不用,他人亦不可用,又何為。」既失此,後稍不給,終不少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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