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泊宅編 | 上頁 下頁
三七


  崇甯更錢法,以一當十,小民嗜利,亡命犯法者紛紛。或捕得數大缶,誣以樞密張楶之子綖之所鑄也。

  初,遣監察禦史張茂直就平江鞠之,案上,綖不伏。再遣侍御史沈畸,既至,系者已數百人,盡釋之,閱實以聞。時宰大怒,別選鍛煉,綖竟坐刺配,籍沒其家。沈既得罪,歸鄉以死,張再遷亦不顯。

  今三十年間,沈氏有子登科,張氏不復振矣。二子皆東吳賢者,不幸而當此,大抵張之失,在於但畏人而不畏天。籲!可以為世之戒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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