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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


  《升元格》:盜物直三緡者,處極法。廬陵村落間有豪民,暑雨初霽,曝衣篋於庭中,失新潔衾服不少許,計其資直不下數十千。所居僻遠,人罕經行,唯一貧人鄰垣而已,周訪蹤狀,必為鄰人盜之,乃訴於邑。邑白郡,郡命吏按驗,歸罪於貧人,詐服為盜。詰其贓,即言散鬻于市,蓋不勝捶掠也。赴法之日,冤聲動人。

  長吏察其詞色,似非盜者,未即刑戮,遂具案聞於朝廷,烈祖命員外郎蕭儼覆之。儼持法明辨,甚有理聲,受命之日,乃絕葷茹,齋戒理棹,冥檮神只,晝夜兼行,佇雪冤枉。

  至郡之日,索案詳約始末,迄無他狀。儼是夕複焚香於庭,稽首冥禱,願降儆戒,將行大辟。翊日天氣融和,忽有雷雨自西北起,至失物之家,震死一牛。盡剖其腹,腹中得所失衣物,乃是為牛所啖,猶未消潰。遂赦貧民,而儼驟獲大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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